英联邦气候与法律倡议 (CCLI)授粉 就“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下的自然相关风险和董事职责”发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法律意见

根据一份新的独立法律意见,董事会董事可能会因未考虑或未针对相关的自然相关风险采取行动而违反其对公司的职责。 

该意见由公司法和金融法律师团队(高级丝绸律师)撰写 谢里夫·希夫吉 KC 和 丽贝卡·斯塔布斯 KC 领导 卡尔安德森 和 侯赛因·沙拉菲,在环境法专家的贡献下, 詹姆斯·伯顿).

该意见得出的结论是,与自然相关的风险(包括但比气候风险更广泛)属于现有的金融风险类别,并且随着对全球自然状况下降的科学认识的不断加深,其在政治和商业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它解释了如果董事会董事未能识别并(在适当情况下)减轻因公司未解决的自然相关影响和依赖性而产生的潜在财务风险,他们将如何违反《2006 年公司法》规定的职责。这反过来可能会使董事面临更严格的股东审查和法律后果。董事应记录对相关风险的仔细考虑,以保护自己免受与公司类似的诉讼 ClientEarth 诉 Shell 情况。

该意见列举了一些与自然相关的风险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财务后果的例子。这包括物理风险,例如支撑公司运营模式的生态系统的衰退或崩溃,以及转型风险,包括消费者偏好和法律要求的转变。 

我们越来越了解企业面临的自然相关风险的潜在严重性。然而,董事通常无法认识到这些风险的严重性,从而不必要地将公司置于风险之中。这份重要的报告强调了很久以前就应该显而易见的事情:与自然相关的风险与其他金融风险并无区别,因此董事在履行其法律职责时应予以考虑。”

Thom Wetzer 教授,牛津大学法律与金融学副教授,牛津可持续法律项目创始主任,CCLI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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